外汇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外汇新闻   

富拓官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1 02:46:15


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10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729

FXTM 富拓品牌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均获得授权和监管。

ForexTime Limited受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CIF执照号185/12,获得南非金融行业行为管理局(FSCA)许可,FSP 编号46614。

ForexTime UK Limited获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授权和监管,执照号为777911。

Exinity Limited受毛里求斯共和国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投资经纪商执照号为C113012295。

卡类交易通过以下公司处理:FT Global Services Ltd,注册编号HE 335426 ,注册地址 Ioannis Stylianou, 6, Floor 2, Flat 202 2003, Nicosia, Cyprus,以及Exinity Services Ltd,注册编号HE 400404,注册地址Agiou Georgiou Makri, 64, Anna Maria Lena Court, Flat 201, 6037, Larnaca, Cyprus。持卡人通讯地址: backoffice@fxtm.com。公司地址FXTM Tower, 35 Lamprou Konstantara, Kato Polemidia, 4156, Limassol, Cyprus。

Exinity Limited 是金融委员会成员,金融委员会是一家致力于解决外汇市场金融服务行业纠纷的国际组织。

风险警示: 交易外汇和杠杆化金融品种具有高风险,可能导致您损失本金。您所承担的亏损风险不应超过您的承受能力,请确保您完全理解其中所涉风险。交易杠杆化产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交易非杠杆产品(如股票)也涉及风险,因为股票的价值可升可跌,这意味着您收回的资金可能低于您最初的投入。过去的表现并不能保证未来的结果。在交易前,请考虑您的经验水平、投资目标,如有必要请寻求独立财务建议。客户有责任确保他/她所居住国法律要求允许其使用FXTM富拓品牌提供的服务。请阅读FXTM富拓风险披露全文。

地区限制: FXTM富拓品牌不向美国、毛里求斯、日本、加拿大、海地、伊朗、苏里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波多黎各、巴西、塞浦路斯被占领区、魁北克、伊拉克、叙利亚和古巴居民提供服务。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常见问题监管专栏。

本网站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提供信息,其内容仅作一般信息用途,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复制或再传播用于其他任何途径。本网站信息的任何信息不构成或导致(1)提供或出售任何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要约;(2)针对任何金融产品采取任何行动的推荐(明示或暗示);或(3)任何投资建议或市场预测。